对女性再婚率低现象的思考
对女性再婚率低现象的思考
苏雪军
近年来,离婚率在不断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此同时,离婚率的女性再婚率相对较低,且与离婚率相比长期处于低增长水平,而受到关注的程度却相对较低,笔者认为女性失婚人数在婚龄人群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现象,应当引起注意。
一、统计数据的表现为广西女性再婚率低
从全国统计数据看,1999年至2006年8年间离婚人数为2307.10万人,再婚人数(其中包括丧偶后再婚)有1055.61万人,是离婚人数的45.75%,其中女性517.70万人,占再婚人数49.04%;在广西,1999年至2006年8年间共有57.41万人离婚,同期再婚人数为22.68万人,仅为离婚人数的39.51%,其中女性10.18万人,占再婚人数的44.89%。
从发展情况看,1999年广西离婚人数5.79万,再婚人数2.15万,是离婚人数的37.13%,其中女性1.02万,占再婚人数47.44%,到2006年离婚人数9.46万,再婚人数3.96万人,是离婚人数的41.86%,女性1.63万人,占再婚人数的41.16%。
据2004年《广西年鉴》记录分析,全区离婚者约为33.62万,丧偶者约为239.04万,两者相加失婚后独居人数约为272.66万人。
《中国老年女性人口的发展趋势及生存状况》报告:“200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性别比为95,,2050年将下降到82.2。”老年妇女在老年人口中所占的比例2000年为52.4%,到2050年将上升为54.9%左右。目前城镇无配偶女性中19.9%的人独居,农村无配偶女性中有17.0%独居。
从以上数据看出:再婚人群中女性低于男性,而广西女性的再婚率又低于全国女性再婚率;女性人数在中老年人口中,随着年龄增长逐渐高于男性。所以,中年以上离婚人群中妇女大大超过男性,再加上丧偶后的寡居妇女,大量婚龄女性滞留在婚姻之外。
二、女性再婚率低的原因分析
1、婚姻市场现状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夫一妻制,传统文化习俗提倡“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崇尚夫妻“白头偕老”,婚姻家庭相对稳定,不婚人群在适龄人口中占有的比例比较小。2004年《广西年鉴》数据显示,广西有配偶者在15岁以上人口中占65.9%。这使得从婚姻围城中逃出的女性对异性的选择范围受到限制。
2、传统文化的影响
“甲男配乙女”并以此类推的模式依然是婚姻市场的主流意识。择偶时不论男女多受到这样的衡量尺度的限制,而恰恰婚姻市场上最多的是“甲女”和“丁男”。即使离婚女人愿意屈嫁,接受“甲甲”、“乙乙”相配,但这样的转变似乎更大的作用是为男性提供了更宽广的选择空间而已。
“曾有婚史”这个中性词却附着截然不同的价值判断:它对男人择偶几乎不形成障碍,但离婚女人却令大多数未婚男性退到界外。随机抽两个登记处两个月数据,再婚者和初婚者结婚的:男再婚与女初婚的有188对,女再婚与男初婚的有77对,比例悬殊。
3、婚姻的功能逐渐减弱
许多离婚女性经济独立,不需要丈夫养活,也不需要再生育,而且,同居和婚外性不再被道德所谴责。一部分人已经习惯和接纳离婚后的单身生活,即使不再婚,她们的生活质量也不错。
4、对再婚的心里顾虑
从在婚姻登记机关和绿荫妇女咨询中心接触到的部分离婚者的倾诉衷了解,大约有这几种心态:一是考虑问题与实际有差距。一些人离婚时对再婚的难处估计不足。因为年龄和婚史,“长了眼光”,却“跌了身价”,在“双向选择”上有了反差。二是婚姻中的伤害记忆太深,对异性、对婚姻产生了不信任和恐惧感,怀疑他人的诚意和自己的判断力,愿望和行动存在着矛盾。三是顾虑其他附加条件,有些女士社会地位高经济条件好,但地位和财产成了他们再婚的顾虑和障碍。四是再婚稳定性因素差的现实带来的防御心理。根据某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再婚者的离婚率高达50%—70%。
5、人际关系的羁绊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但却是人际关系的重组。女性再婚对此的顾虑大于男性。意识顾虑幼小的小孩不能接受继父,或怕孩子受到新的伤害。二是子女虽已成年,但再婚会打破原父母子女之间的平静,牵扯家庭财产的划分和归属问题。三是再婚遭遇复杂人际关系的挑战。原来只是夫妻和双方家庭,现在除了双方家庭以外,还得顾及双方前配偶的子女以及子女与各家庭成员间扯不清的关系。
6、女性对婚姻的依赖性降低
根据《中国人口与社会发展关系:现状、趋势与问题》数据报告,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健康状况、贫困程度、受配偶照顾的比例都低于男性,但照顾对方和家务劳动的付出却大大高于男性。据广西妇女理论研究调查,广西女性在家庭中的决策权自主权等综合地位指标列全国平均线以上,排第六位。许多家庭男性外出工作,妇女独自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在婚姻中贡献远大于索取,自然减少了对男人的依附,强化了耐力和韧性,增强了独立性。于是婚姻逐渐变成她们人生中可圆可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这也许能为广西的离婚率(1999年为1.22‰,2005年为1.97‰)始终低于全国平均指标(1999年为1.91‰,2005年为2.1‰),以及女性再婚率也长期低于全国水平找到一些依据。
三、大量人群滞留在婚姻外的后果
在我们这个以儒家思想主导意识领域、高婚姻率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长期滞留在婚姻外,婚姻状况和家庭形式发生快速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失婚人数生活质量下降
许多女性离婚或者丧偶后经济收入不高,自身健康状况受到损害,甚至影响到家人的生活。一位离异或丧偶的女性,往往是父母和兄弟姐妹资助的对象。
2、“婚外情”的后备军增加
据绿荫妇女热线的1224个婚外情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婚姻中的第三者是离异男女。失婚使一部分人改变了原有的道德观,她们“再不相信真爱”、“爱自己更重要”,成为“婚外情”现实的和潜在的人群,威胁他人的婚姻。
3、追逐外嫁的风潮
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多元化的价值观对离异女性有较强的吸引力。那些洋丈夫,对未婚妻年龄、有无婚史和子女等没有统一标准,各有所爱。所以女性外嫁至今依然占涉海(境)外婚姻的92%以上。
4、单亲家庭增多
婚姻不幸父母不全的阴影,影响着下一代的心理健康以及对他们生活的判断和行为。近年来,青少年网瘾、辍学、早恋、离家出走甚至暴力犯罪等问题,大多被教育专家归因到父母的不幸婚姻上来。
5、同居中的女性容易受到伤害
同居不婚的女性多数是弱势的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尽管她们在家庭中照顾子女、老人或病人,付出家务劳动越多,一旦对方变心、突然死亡等意外发生,她们很可能面临失去生活保障的危险。
6、社会养老负担加重
失婚者长期不能再婚,逐渐年老,使独居老人的队伍迅速扩大,家庭养老得不到体现。
四、对女性再婚率低现状的思考
1、接受单身家庭的合理存在,为她们提供更多的活动发展空间
必须从观念上彻底抛弃“单身”就是“没有家”的说法,接受单身是现代家庭的一种合理存在,是家庭形式多元化的表现。让单身家庭享有与有偶家庭同等的地位,让她们不再为归属而惶恐;开发各种为单身和单亲家庭服务的领域,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拓展利于她们发展的空间和适合她们活动的场所,满足她们充实自己、人际交往的心灵需要。
2、开展婚姻服务,增强她们驾驭婚姻的能力
婚姻服务机构、女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姻服务和培训,帮助女性认识婚姻的规律,增强适应婚姻的能力:包括减少轻率离婚;冲破旧意识和克服心理障碍,拓宽再婚选择范围;接纳再婚前后的困难和目前独身的现实,创建和谐平静的心灵环境。同时,建立和扶持信誉良好的婚介机构。
3、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建立社会互助系统
失婚女性需要保障和关怀,也有帮助别人的需要和能力,和谐的社区大家庭也许是个较好的环境。
作者系广西民政厅基层政权处副处级调研员
广西绿荫妇女咨询中心
(文章收录于200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编的《八桂因女性而美丽》丛书之五:<探索的足迹——广西妇女理论研究回顾>)